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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 !

发布时间:2023-10-02 14:42:16 来源:环球体育电竞 作者:环球体育官方

  贵州省液化石油气市场始于1990年,当年由于其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燃料能源刚刚被人们所认识,且炼油厂销售价格低,因此很快得到众多购买的人的青睐。但是,由于液化石油气推广速度过快,加之液化石油气价格攀升,以开户费承诺廉价供应燃气给消费者的销售商们纷纷陷入困境,走向亏损,引发了当地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地震”。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和燃气法规的出台,使液化石油气市场迎来了新的春天,液化石油气使用带来的优点不断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其销售市场也逐渐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步入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同时,由于液化石油气的广泛使用,大大改善了城市的空气、保护了环境,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了规范管理城市燃气市场,建设部于1997年颁布了62号部长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务院在2010年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替代原有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贵州省于2001年由省人大批准发布了《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使贵州省的液化石油气市场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道路。液化石油气经营开始实行燃气经营行政许可制度,避免了市场混乱、无法可依、无序管理的现象,对积极推广城市燃气化和改善城市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市管道燃气的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市场受到了强大的冲击,强烈的竞争使液化石油气燃气市场出现了无证违法经营、低价恶性竞争、倒气短斤少两等现象,从业人员违反安全制度导致的恶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样一些问题成了影响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

  本文就贵州省影响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发展的因素进行剖析,以求液化石油气市场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健康发展的道路。

  液化石油气是洁净、高效、方便的燃料,作为城市燃气气源之一,为优化城市民用燃料结构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随国家制定节能减排、保护自然环境的战略方针,广大农村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保护植被,同时为减少煤炭开采的安全事故,关闭了无序违章开采的煤窑……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使长期传统的烧柴烧煤的能源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为液化石油气市场打开了发展之门。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得到了推广使用,并为广大民众接受。特别是广大农村等一些管道燃气不能延伸的地区更是液化气市场的用武之地。随着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主体问题如下:

  一些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站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违规建设,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导致恶性竞争,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一些不法人员使用超期钢瓶、短斤少两、违规倒气,坑害消费者。一方面在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建筑内存放大量气瓶,并在里面违规倒气,造成安全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向消费者售卖缺斤少两的气瓶;用不合理的低价与合法经营者抢夺用户,扰乱市场秩序……这种行为民众称之为“黑气”。因“黑气”经营者违章倒气而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有的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从充装站充装出来重量合格的重瓶,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形成安全风险隐患,极易造成燃气泄漏而产生燃烧爆炸事故。

  为抢占市场和用户,企业之间不惜手段低价倾销、巧立名目、恶意竞争,既扰乱了市场,又造成亏损,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石油市场行情报价的波动以及各家炼油厂的季节性停产维修,造成国内液化石油气价格波动较大,对市场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以上种种因素慢慢的变成了影响国内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应引起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燃气管理部门的格外的重视。还社会一个健康发展的液化石油气市场,是振兴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需要,更是有力保障国家节能减排、保护自然环境的大事。

  公益性和安全性是燃气行业的共性。液化石油气是洁净、高效、方便的能源,同时也具有易泄漏、易燃、易爆、中毒、冻伤等危险特性,既是我们正常的生活的必需品,又是具有危险性的特殊商品。由于社会需求量大(如贵州省每年销售30万吨左右)、涉及面广,因此,依法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具有重大意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58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法管理燃气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多年以来,由于无证非法经营者成本低、无人管、规模小,导致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取证难度大、打击不力,对市场危害很大。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重拳打击,方能形成威慑并彻底切除“黑气”这一毒瘤。

  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起草人阎东星在《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文中指出“对于瓶装燃气市场,我们在积极地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同时,理应将公共利益以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利益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市场与法治的‘两轮驱动’,促进燃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市场化不等于民营化。引入竞争机制不等于舍弃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由于液化石油气的上游价格极不稳定、波动较大,加之企业间进气渠道及运输方法不一样,因此终端市场行情报价较为混乱,造成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恶性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的销售价格,应该依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这说明燃气的销售价格进行适时调整十分必要。作者觉得,燃气价格的适时调整应由企业核算,燃气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备案,并应对市场做强制性规定,对进行恶意竞争的,管理部门应在市场调节时实施政府干预,以保护守法主体,制裁违法主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这是法规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能。燃气行业自身应加强自律,制定区域性行规行约,对违约者用行规行约实施处置。燃气经营者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反对液化石油气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这是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其四十三条规定对以上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对建设液化石油气储备充装场站应该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订规划、有序发展,不应随意批建,并根据当地燃气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避免过多建站,造成市场恶性竞争。对违规建设、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站,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关闭,通过以上措施可排除安全风险隐患,有很大效果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同时,燃气行业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互信互助,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应为了争夺市场,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以共同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近年来,二甲醚作为新型燃气已确定进入市场。由于二甲醚价格低于液化石油气,故在国家没有掺混标准的情况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现象较严重。由于二甲醚纯烧推广拥有非常良好的前景,笔者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大力提倡推广使用二甲醚。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做出相关规定、拟定有关标准,以利于国家发展新能源战略的实施。

  为了卓有成效地推广、发展、利用液化石油气,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设立了液化石油气专业委员会,并对液化石油气的开发利用、市场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的研究。我们真诚的希望有关部门应格外的重视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大力推广液化石油气,保障民生需求,为国家节能减排、发展经济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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