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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重大液化气爆炸事故回顾!这些调查报告披露的原因让人心惊!

发布时间:2023-10-01 13:20:48 来源:环球体育电竞 作者:环球体育官方

  2021年3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牛某和快餐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1万余元。

  牛某和公司员工朱某佳开启液化气钢瓶角阀后,由于液化气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软管连接不牢固,导致大量液化气泄漏、积聚;朱某佳未能在第一时间对泄漏的液化气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方式,造成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当遇到点火源后引起液化气爆燃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1. 牛某和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按要求制定液化气泄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2)未按要求对员工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让员工了解液化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3)员工对钢瓶泄漏液化气不进行合理应急处置;(4)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2.非法经营、运输液化气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专门给餐饮经营者配送液化气的张富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下,非法向餐饮经营者配送装满液化气钢瓶也是造成此起爆燃事故的间接原因。

  2021年5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福州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在抽残区域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5万元。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气体使用单位非法混入纯氧,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回收抽残过程中达到爆炸极限,因紊流发生瓶内化学爆炸。

  1. 福州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对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给某某达作为生产原料。

  2. 福州市长乐区金某某春杂铁修配店实际经营者陈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经营场所管理不规范,现场各类气瓶达40-50只,气瓶堆放混乱,未建立销售台账。作为宏某某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作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3. 郑某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作为陈某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作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4. 长乐区应急局: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陈某和郑某海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5. 长乐区金峰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陈某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排查整治不到位。

  6. 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某某达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7. 闽侯县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某某能源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等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8. 闽侯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某某能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原料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9.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口市场监管所: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未认真督促某某能源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10. 闽侯县青口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某某能源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2020年11月18日,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紫某某菜馆发生一起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造成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0万元。

  物的不安全状态:某某气站提供给紫某某菜馆使用的气瓶超期未检,且已报废,该气瓶底座已严重变形,导致下封头曲面部位也严重变形,壁厚明显减薄;

  人的不安全行为:紫某某菜馆将超期未检,且已报废的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气瓶随意放置在容易受阳光照射的玻璃门后,底座及下封头曲面部位严重变形的气瓶在阳光的持续曝晒下,导致气瓶底座与罐体开裂,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遇厨房明火发生燃爆。

  天气因素:根据汨罗市气象局气象证明显示:事故当天汨罗的平均气温为23.0℃,日最高气温为30.1℃,事发时12时30分左右气温为28.7℃。

  1.某某气站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为非法牟取利益,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使用。

  2.紫某某菜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紫某某菜馆未对超期未检、已报废的气瓶进行正确辨识并拒绝使用,且将其放置在容易受阳光照射的玻璃门后,导致气瓶受热后底座与罐体开裂,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遇厨房明火发生燃爆。

  3. 汨罗市城管局对某某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查处不力。

  4. 汨罗市市场局对某某气站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打击查处不力。

  5. 汨罗市新市镇打非治违不力,对某某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不力,对辖区内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行为排查整治不到位。

  2021年4月9日,湖南某某水泥集团某某物业公司某某液化气站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违章作业。李某树在为2#钢瓶充气前未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3-2009)及某某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对2#钢瓶做全面检查并采取对应处理解决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排除钢瓶内含有氧气的混合气体。

  从气相阀充进的液化石油气与瓶内含有氧气的混合气体摩擦产生静电,引起钢瓶内混合气体爆燃和瓶体爆裂,钢瓶爆裂碎片和冲击波导致李某树死亡;钢瓶爆燃产生的高温气体点燃被残片切断的充装管道中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产生大火并将附近的陈某芳烧死。

  (1)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某某液化气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纠正充装作业人员充装前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全方位检查时违反《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3-2009)及某某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某某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事故中位于2#充装位上爆裂的50kg钢瓶系彭某燕于2014年寄存在彭某元家,非某某液化气站自有钢瓶。该钢瓶2021年4月9日由某某液化气站工作人员李某树、龚某收集到某某液化气站充装时发生爆裂。

  (3)充装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某某液化气站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充装工仅陈某吾和陈某芳,本次事故中充装作业人员李某树虽已经考核合格但尚且还没有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就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

  (4)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检查人员配备不到位。某某液化气站2016年1月聘请的具有工程师职称技术人员杨某才于2019年12月到期后,未再聘请具有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某某液化气站部分持证充装人员离职后,仅2人(陈某芳、陈某吾)具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未达到《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规定的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具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5)某某液化气站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落实不到位。某某液化气站未提供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气瓶的抽真空或置换记录、残液(残气)处理记录、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介质化验报告、质量信息反馈记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格中未填写“瓶内余压”项目、“检验有效期”项目填写不完整,技术负责人未签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记录》表格中未逐只记录气瓶充装情况,充装记录表格中无技术负责人、充装人员、检查人员签名,充装记录表格中未填写充装时间。

  (6)某某液化气站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工作时着防静电工作服以及进入工作区域时要消除静电。充装作业人员李某树、陈某芳均着个人服装进入充装台为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7)改建项目完工后未组织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某某液化气站在2020年做改造前就购买并由销售单位技术人员安装了7台LPG电脑灌装秤(北京某某燃气技术公司生产),同时在出液管3#阀门直接加装一根临时充装枪(无自动切断功能)。

  2020年做改造时《湖南某某水泥集团某某物业公司某某液化气站施工图设计》(某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设计,工程编号:19X1某某)图纸中规划灌装间只设计安装6台灌装秤。某某液化气站改造项目中未包含电子灌装秤安装改造,未按照设计图纸做改造及竣工验收。

  (8)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某某液化气站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湖南某某水泥集团某某物业公司自2005年开始与刘某平签订了某某液化气站的租赁承包合同,约定年租金约8万元,合同签订周期为3年,每签订一次合同租金上浮10%-15%。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后,湖南某某水泥集团某某物业公司违反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继续延续将某某液化气站经营权出租给刘某平经营,2018年6月30日,湖南某某水泥集团某某物业公司与刘某平就某某液化气站的经营权续签《液化气站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租赁范围为湖南某某水泥集团某某物业公司某某液化气站的生产、经营,每年租金22.24万元,以月缴租金1.85万元的形式分月缴纳。除去租金和大卧式罐(储气罐)的检测费用,某某液化气站其余的经营所得、日常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刘某平自负盈亏。

  湖南某某水泥集团某某物业公司派出安全管理人员对某某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及管理,每个季度组织了某某液化气站员工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但未形成书面记录。每个星期对某某液化站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仅口头督促整改,未实现闭环管理。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某液化气站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督促某某液化气站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纠正某某液化气站充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充装作业、具备资质的相关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充装工作记录不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违法行为。

  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某液化气站做监督管理时,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湖南某某水泥集团某某物业公司违规将某某液化气站经营权租赁给刘某平;未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督促某某液化气站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新改扩建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规定。

  2021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发生一起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造成2人受伤。

  郑某锋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空地上的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碰撞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迅速以1:250—350倍的体积气化,并沉积到地面,以泄漏点为中心,迅速向四周扩散,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如货车发动机的高温或货车排气管的高温、火花等情况),引起爆燃;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瓶稳定燃烧引燃货车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罐引起液化石油气罐多次爆炸。

  1. 经营者。郑某锋、区某将2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无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消防、安全保护的方法,无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郑某锋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厢式小货车运输液化气。

  2. 平南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平南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2020年至2021年9月期间,县长、分管副县长部署、研究、组织并且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相关记录资料(有关的领导批示指示文件、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及纪要、工作照片等)。平南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扎实,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3. 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平南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县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和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执法检查,负责管理平南县燃气管理所。

  2021年3月8日,检查发现郑某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仅对郑某强拥有的过气设备做扣押,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但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未按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等违法物品,未给予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未将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之后郑某强将未售出的液化石油气运回位于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的家中继续售卖,后又将这批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转卖给郑某锋、区某将。在2021年6—7月开展的平南县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同和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邓某霞,曾于7月22日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同和镇存在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除了建议同和镇与平南县交通执法大队、辖区派出所联合打击外,未充分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未与其他有关部门对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进行进一步处理。

  综上,一是平南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在处理郑某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一案中,执法不严,为液化石油气罐爆炸事故埋下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同和镇反映的情况不够重视,未能立即处理,未能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并且开展联合打击。

  4. 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在平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送过程中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规范的行为,但对郑某锋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置。

  在平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南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二层执法机构)2020年—2021年查处的8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而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案件中,对违法者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执法大队对以上描述的案件均以“主动认错、主动减轻违章行为危害后果”为由,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数额3000—10000元不等,降低了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违法成本,执法存在宽松软问题,没有起到从严执法震慑作用。

  5. 同和镇人民政府。平南县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并且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落实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在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已发现的非法运输液化气现象,除了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外,没有向负责查处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平南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6. 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有关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在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并且开展的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其中练山村支书黄某祥曾发现郑某锋等人配送液化气给商铺、用户;练山村计生专干、护林员、上付屯包片干部郑达开不止一次向郑某强或郑某锋购买液化气。黄某祥、郑某开2人从未向同和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郑某强、郑某锋、区某将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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