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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专篇十丨贵州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4-04-29 10:42:14 来源:环球体育电竞 作者:环球体育官方

  答:瓶装燃气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品质衡量准则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答: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答:不能够正常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由于燃气本身的易燃、易爆性在运输、贮存中都潜伏着极大的危险,未经批准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

  答: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颁证机关依法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许可的事项做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颁证机关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96.燃气经营者向用气安全性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答: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过程中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风险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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