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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9 06:46:08 来源:环球体育电竞 作者:环球体育官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首要成份,作为燃料运用的液态石油气体。

  液化气供给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给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给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运营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出售液化气事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员工供给液化气,不向社会出售液化气的单位。

  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造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造交通委)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分,其所属的燃气处理处(以下称市燃气处理处)担任本市液化气的详细处理。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以下简称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担任本地区液化气的日常处理,事务上受市建造交通委领导。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

  本市公安、劳作、工商、交通运送、港监、物价、技能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理部分应当依据各自的责任分工,帮忙做好液化气的处理作业。

  第九条凡运送液化气收支本市市境的,有必要持有市燃气处理处核发的《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收支市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收支市境许可证》)。其间,本市液化气供给单位向外省市单位供给液化气的,有必要经市建造交通委赞同。

  第十条本市液化气供给单位从外省市运送液化气进入本市市境的,凭《上海市液化石油气运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营许可证》)或许《上海市液化石油气自管许可证》(以下简称《自管许可证》),向市燃气处理处处理《收支市境许可证》。

  第十一条外省市单位从本市液化气供给单位运送液化气出本市市境的,由需方持液化气供给合同和市建造交通委赞同液化气运出本市的赞同文件,向市燃气处理处处理《收支市境许可证》。

  第十二条液化气出产单位和以液化气为出产质料的其他企业,因出产需求运送液化气收支本市市境的,液化气出产单位每季度一次向市燃气处理处处理《收支市境许可证》;以液化气为出产质料的其他企业凭供给合同向市燃气处理处处理《收支市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燃气处理处接到运送液化气收支本市市境的请求后,经审查合格的,有必要当日发给《收支市境许可证》。请求单位凭《收支市境许可证》向市公安、港监部分处理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

  第十五条以筹措用户初装费(或许称开户费)为运营资金首要来历的运营单位,应当将所筹初装费的20%缴存市燃气处理处专设的银行账户,作为实施供气合同的担保资金。

  供气合同期满后,运营单位能够请求回来担保资金。但运营单位未实施供气合同形成用户经济损失用于补偿的在外。

  第十六条请求从事液化气贮存充装、贮存气化事务的供给单位,除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三)有液化气处理方面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职称人员,担任安全处理作业。

  第十七条凡需在本市市区从事液化气供给事务的,须向市燃气处理处提出请求。市燃气处理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审阅。

  凡需在本市区(县)从事液化气供给事务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提出请求。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应当在接到请求后7日内进行初审,对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报市燃气处理处。市燃气处理处应当在接到初审陈述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审阅。

  市燃气处理处审阅赞同后,对自管单位发给《自管许可证》;对运营单位发给《运营许可证》。运营单位凭《运营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出产单位从事液化气供给事务的,有必要按本办法规则处理《运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歇业,液化气供给单位改变供气区域,须提早1个月向市燃气处理处提出请求,经赞同后方可处理有关手续。自管单位中止液化气供给须报市燃气处理处存案。

  《运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有用期为2年。有用期满,对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和要求的,市燃气处理处应当予以换发;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和要求的,市燃气处理处应当不予换发。

  第二十条液化气供给单位不得向本市无《运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出售液化气。

  第二十一条市区运营单位依据城市燃气开展规划和气源状况拟定的用户开展方案,有必要报市燃气处理处赞同;区(县)运营单位的用户开展方案,有必要报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赞同,并由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报市燃气处理处存案。

  第二十二条单位用户因出产需求请求运用液化气的,有必要由运营单位报市燃气处理处审阅赞同。

  第二十三条市建造交通委可对单位用户实施方案用气、定额处理。详细办法另行规则。

  第二十四条液化气的零售价格、新开展用户的初装费及其他各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分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五条液化气供给单位有必要按市燃气处理处的规则树立用户处理档案,守时填写计算报表。

  第二十七条液化气供给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的贮存充装站、贮存气化站、供给站,须契合本市燃气开展规划,并经市燃气处理处会同有关部分审阅赞同。

  第二十八条液化气的贮存充装站、贮存气化站、供给站建造工程的规划,须契合《建筑规划防火标准》、《城市煤气规划标准》;规划、施工单位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单位用户应当有契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瓶库,并指定专人担任液化气设备的处理。

  液化气贮存充装站、贮存气化站、供给站,单位用户的炉、灶等设备竣工后,由市燃气处理处会同有关部分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二十九条从事液化气气瓶充装事务的单位,须向市质量技监部分请求注册挂号。

  液化气贮罐、液化气槽车罐体有必要逐台向市质量技监部分注册挂号,收取运用证后方可投入运用。

  液化气贮罐、槽车罐体及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由市质量技监部分认可的专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守时进行查验、修理、更新。

  第三十条跨省市长途运送液化气的,有必要运用契合要求的槽车。未经市燃气处理处赞同,充装液化气的气瓶不得收支市境。

  第三十一条液化气贮罐区须设置夺目的禁火标志,严厉规则人员收支准则,并须有专职消防人员守时巡回检查。充装液化气气瓶的,有必要在充装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制止在贮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直接充装液化气气瓶。

  第三十二条液化气供给单位应当在充装液化气过程中实施检量复秤准则。制止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液化气气瓶运出充装站。

  第三十三条液化气供给单位和单位用户有必要按规则对液化气的各类设备进行守时保养。

  液化气供给单位运用的液化气气瓶和调压器,有必要选用国家定点出产的产品。液化气供给单位运用的液化气气瓶、调压器的品牌须相对会集,并由市燃气处理处核准。各液化气供给单位运用的液化气气瓶须有颜色差异,详细颜色标志由市燃气处理处承认。

  第三十四条液化气供给单位有必要严厉履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处理、安全防火等法规和安全技能标准,树立健全各项安全处理、防火准则,及时消除火险危险。

  第三十五条液化气供给单位的液化气灌装工、泵房操作工,有必要经市燃气处理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液化气运送管道、阀门井有必要由建造单位依据有关规则设置显着标志。制止在阀门井周围和液化气运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线米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建立建筑物、构筑物,或许堆积物品。

  在液化气贮存充装站、贮存气化站、供给站的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制止建立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品,或许从事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液化气供给单位运用的液化气气瓶有必要有危险品标志,并须向用户供给运用说明和安全指示要求。

  第三十八条产生液化气社会事端时,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应当当即陈述公安机关、液化气供给单位等有关部分,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九条对无《收支市境许可证》私行运送液化气收支本市市境的,由市建造交通委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假造、涂抹、生意、转让《收支市境许可证》的,由市建造交通委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对无《运营许可证》私行从事营业性液化气供给事务的,由市建造交通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对无《自管许可证》私行从事非营业性液化气供给事务的,由市建造交通委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液化气供给单位私行歇业、私行改变供气区域或许私行开展用户的,由市建造交通委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液化气供给单位私行向无《运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出售液化气的,由市建造交通委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私行运送充装液化气气瓶收支本市市境的,由市建造交通委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液化气供给单位选用未经市燃气处理处核准的液化气气瓶及调压器的,由市建造交通委或许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液化气供给单位运用的液化气气瓶未按规则设置颜色标志投入运用的,市建造交通委或许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可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行在液化气贮罐或许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直接充装液化气气瓶的,市建造交通委或许区(县)燃气行政处理部分可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回绝、阻止燃气行政处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处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市建造交通委能够将本办法赋予的行政处分权,托付市燃气处理处行使。

  燃气行政处理部分作出行政处分时,应当出具行政处分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的罚没资产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则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凡请求从事其他经检测合格的液态气化燃料供给事务的,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本市从事液化气供给事务的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则处理《运营许可证》或许《自管许可证》。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由市建造交通委责令期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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