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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大动作!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三起液化石油气领域的行政垄断案件

发布时间:2024-04-29 02:03:33 来源:环球体育电竞 作者:环球体育官方

  2023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阳市白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8日起,辽阳市白塔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当事人委托,按权限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执法及宣传工作。为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减少安全隐患,服务中心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进入白塔区销售燃气时,需先到服务中心进行确认登记,并指定由提供配送监管平台经营性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公司出具确认书。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委托服务中心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依法承担受委托单位有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服务中心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利用行政权力,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需取得第三方平台公司出具的确认书,限定或变相限定气站使用其指定的平台提供的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告知该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无需提供配送监管平台出具的确认书,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辽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与辽阳县城乡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服务中心负责辽阳县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管理监督执法工作。2021年12月6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燃气报警器自闭阀和长寿命软管有关事宜的通知》,部署推进燃气“三保险”(燃气报警器、自闭阀、长寿命软管)安装工作。2022年4月,为了确认和保证“三保险”安装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服务中心对辽阳县10家液化石油气站经营区域进行划分,明确要求气站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上述10家气站的经营许可证上列明的经营区域均为辽阳县。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委托服务中心负责液化石油气管理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承担受委托单位有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服务中心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对10家气站对经营区域进行划分,导致瓶装燃气气瓶在辽阳县区域内不能自由流通,限制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瓶装燃气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向各有关企业下发通知,明确企业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有关要求做好经营活动,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暂定兴隆台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批复》,明确“在某液化气公司新站建成使用前,由某液化气站负责经营兴隆台区域液化石油气”。2023年3月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明确二界沟街道瓶装燃气经营主体的函》,明确“择优选择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从即日起作为二界沟区域燃气唯一合法经营主体,负责在二界沟街道(含元荣兴、荣滨区域)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截至调查前,前述文件均在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制发文件直接指定两家企业分别为兴隆台区和大洼区二界沟街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唯一经营企业,导致别的企业无法在相应区域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之间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全方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综上所述,辽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公布的这三起液化石油气领域的行政垄断案件,分别发生在辽阳市白塔区、辽阳县、盘锦市。从公布案件执法情况去看,也与近年来全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办理特点基本一致。

  一是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看,限定交易行为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最常见。在辽阳市白塔区、辽阳县案件中,住建局委托的相关组织分别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要求不得跨区经营的行为;在盘锦市案件中,住建局制定文件直接指定瓶装燃气唯一经营企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二是从违法领域看,查处的案件大多分布在在公用事业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重点行业。三个案例所处液化石油气领域,均与民生用气相关。

  三是从涉案主体看,实施主体类型集中,主要为市、县(区)级行政机关或所属部门。辽宁此次公布案例中,两起实施主体为县(区)级住建局;一起为地级市住建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辽阳市白塔区、辽阳县案件中,直接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并非住建局,而是住建局委托负责当地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那为何最终被辽宁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行政垄断行为的对象是住建局,而非事业单位呢?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住建局与事业单位在法律关系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最终的违法责任由委托机关,即住建局承担。

  本次公布案例也反映全国燃气行业监管的一个普遍现象,即燃气主管部门将其部分燃气监管职责进行“外包”。实践中,各地的燃气主管部门(住建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通常会出资设立相关事业单位,并委托其专门负责燃气监管与执法,该机构在名称上一般为公用事业指导中心、燃气热力服务事务中心、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或燃气管理事务中心等。而本次案例中,辽阳市白塔区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与辽阳县城乡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即为当地住建局出资开办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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